2004年9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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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地方立法:
关注民生 助推经济
本报记者 陈晓青

  本报讯 1979年12月19日,我省第一件地方性法规——《浙江省县级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试行细则》在常委会委员、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下通过,开创了我省地方立法的先河。25年来,我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、修改、废止地方性法规318件,内容涵盖我省经济、社会、文化、政权建设等各个领域。
    记者获悉,截至今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,我省人大已制定地方性法规211件,修改82件,废止25件,批准杭州、宁波及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性法规195件。
    据了解,最早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医患关系即消费关系的就是浙江省。2000年10月29日,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。该办法于2001年1月1日实施,它对于界定消费领域纠纷的一项重要突破,就是把医患关系纳入“消法”调整范围,这在全国是第一例。有关专家称,这部被称为“中国最保护消费者”的地方法规的公诸于世,极大地触动了消费者的“敏感神经”和消费热情。
    省人大有关人士告诉记者,我省的地方立法一直关注着群众的根本利益,制定了一大批保障人民群众生存权、劳动权等各方面利益的法规,如《法律援助条例》、《职工失业保险条例》等。
    我省是经济大省,为规范市场经济环境,加快经济发展,大量保障经济秩序的立法应运而生。目前我省制定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、土地管理、水资源管理等经济类法规110件,这些经济方面的立法占了全省立法总量的50%以上。